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學術事務管理,提高教授治學水平🥔,依據《高等教育法》第42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及《意昂4官网章程》第26條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意昂4官网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學校應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意昂4處🧔🏽。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分設校學術委員會🅰️、二級學術委員分會(以下簡稱“二級分會”)。
二級分會原則上以二級教學部門為組建單位,人文社科學術委員分會由社科部、外語部👩🏽🦳𓀄、體育部等單位專業人員組成💁🏼。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31人組成。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專業代表性和公平性🐕🪒,並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專業人員。
第七條 為保障學術獨立,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擔任學院(部📕、系、所)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和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以及學院(部、系、所)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八條 二級分會組成人員數量和結構由二級教學部門按照兼顧學科及青年委員平衡的原則確定⚧,人數一般不超過21人👴🏿,且為單數。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章 遴選程序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委員人選由學院(部、系、所)推薦和校長推薦兩種方式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討論確定👩🏽🏭。
校長推薦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委員人選✋,名額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其余名額由學院(部、系👱🏼、所)推薦產生。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3人。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二級分會委員由民主推薦的方式產生,並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1-2 人。擔任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二級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二級分會組成情況須經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1.學術造詣深👳♂️,學術聲望高(原則上應為博導或二崗教授)🚔;
2.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3.關心學校學術發展3️⃣,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
4.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且在職時間不少於兩年(1/2屆)🐟。
二級分會委員任職條件由二級教學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調離學校或因身體、年齡以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有違法或被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為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學術不端行為的🥼,以及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經學術委員會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空缺名額可在屆中依照本章程相關規定適時增補♡👂🏽。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依據本章程履行職責,應正確發揮學術能力👖🕚,公正、公平、科學地發表學術意見✌🏿⚅,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幹涉🚌,並對審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在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學科建設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上統籌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咨詢和學術糾紛裁定處理等職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𓀓、跨學意昂4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6.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7.學術委員會分會章程;
8.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七條 審議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製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第十八條 承擔校長委托審議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同時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向校長辦公會匯報。
二級分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或短信形式表達。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提前一周通知委員並發放相關會議材料🧑🧒🧒。特殊情況下,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情況由主持人選擇舉手表決💅🏻👨🏼✈️、記名投票👨🏻🎤、不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製度,在審議與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對於不需要經會議討論做出決定的審議和咨詢類事項,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征求委員的意見。校學術委員會及各分會可根據需要臨時委托專家組開展學術咨詢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於學術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學術委員會委員之外的其他相關人員旁聽學術委員會會議。旁聽人員由會議召集人提名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所稱“在職時間”系指距退休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各二級分會可以參照本章程,結合自身特點🏃🏻,製定學術委員分會章程👨🏿🦲🆘,並不得與本章程相違背。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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